1919年3月22日颁发的第87号法令;1957年2月4日第43号法规;1977年6月10日颁布,1977年7月12日生效的
第474号法规;1993年12月24日生效的第142号法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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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 |
所需材料 |
流 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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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及注册
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。
洪都拉斯接受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、系列商标、联合商标、证明商标、彩色商标、集体商标、商行字号、广告用语、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。 |
提交材料:
1.申请人名称及地址
2.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
3.商标图样
4.公认证委托书 |
官方回执需要时间:2-3周
注册需要时间:8-12个月
注册有效期:10年(需缴纳年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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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 询
(单类别报价) |
1.商标名称
2.查询类别 |
查询结果:2-5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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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复审查意见/听证 |
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,不涉及费用。 |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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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 审 |
1.授权委托书
2.理由及证据资料 |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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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议、答辩 |
1.授权委托书
2.理由及证据资料 |
商标异议期限:最后一次公告后15日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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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使用证据 |
商品图片,广告宣传材料,销售合同,进出口报关文件等。 |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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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争议 |
1.授权委托书
2.理由及证据资料 |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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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转让 |
1.授权委托书
2.商标注册证书
3.转让协议 |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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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续展 |
1.授权委托书
2.商标注册证书
3.注册人身份证明 |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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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变更 |
1.授权委托书
2.变更信息 |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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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:该地区需提供公认证文件; 官方语言:西班牙语 / 英语;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:1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