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支敦士登的商标法以瑞士的商标法为蓝本,经过2次修改。现行的商标法是1996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,实施
细则于1997年4月1日颁布实施。
项 目
所需材料
流 程
申请及注册
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。接受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、集体商标、联合商标的申请。注册采用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。
提交材料:
1.申请人名称及地址
2.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
3.商标图样
官方回执需要时间:3-4周
注册需要时间:4-6个月
注册有效期:10年
查 询
(单类别报价)
1.商标名称
2.查询类别
查询结果:2-5个工作日
答复审查意见/听证
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,不涉及费用。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
复 审
1.授权委托书
2.理由及证据资料
异议、答辩
商标异议期限:无规定
提交使用证据
商品图片,广告宣传材料,销售合同,进出口报关文件等。
商标争议
商标转让
2.商标注册证书
3.转让协议
商标续展
1.授权委托书
2.商标注册证书
3.注册人身份证明
商标变更
2.变更信息
其他: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:3年; 官方语言:德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