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商标法经过1962年、1971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,此外还包括几次修改的商标条例。
项 目
所需材料
流 程
申请及注册
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。
接受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、集体商标、系列商标、联合商标的申请。
注册采用《商标注册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》。
提交材料:
1.申请人名称及地址
2.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
3.商标图样
官方回执需要时间:2-3月
注册需要时间:24-28个月
注册有效期:7年
查 询
(单类别报价)
1.商标名称
2.查询类别
查询结果:2-5个工作日
答复审查意见/听证
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,不涉及费用。
以当局具体时间为准
复 审
1.授权委托书
2.理由及证据资料
异议、答辩
商标异议期限:2个月
提交使用证据
商品图片,广告宣传材料,销售合同,进出口报关文件等。
商标争议
商标转让
2.商标注册证书
3.转让协议
商标续展
3.注册人身份证明
商标变更
2.变更信息
其他: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:5年; 官方语言:希腊语 / 土耳其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