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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商标申请中的聆讯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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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者:成都鼎信知识产权 添加时间:2011-12-22 字体:大 中 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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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商标申请中的聆讯程序: 在香港商标法的框架下,聆讯是针对非正常程序,由处长决定是否采用的程序,分为:口头聆讯或文件聆听或当庭聆讯 什么是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 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是由聆讯人员主持的正式法律程序,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商标法及事实,就注册申请作出正式口述陈词。 申请人如何知道应否要求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 并非所有申请都需要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。注册处考虑申请人就注册申请提交的所有证据及陈词后,便会作出决定,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。申请人如欲要求进行聆讯,应考虑以口头方式陈词是否会有帮助,亦应考虑所涉及的讼费(表格T12的正式费用以及其代理人(如有的话)出席聆讯的费用)。申请人如欲提交任何证据,则不论其是否要求进行聆讯,也可以提交。不过,有关证据必须根据《商标规则》的规定,采用法定声明或誓章提交 。 如申请人要求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,当局会如何处理 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出聆讯通知,述明聆讯日期、时间及地点。申请人可在该聆讯通知的日期后的 14 日内,采用表格 T12 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,并缴交订明的费用;有关费用概不退还。聆讯人员会在指定日期聆讯有关个案,并作出决定。 聆讯决定会否向公众公开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表格 T12 ,而处长最终拒绝了有关申请 ( 不论是在口头聆讯或文件聆讯后 ) ,有关决定的理由的陈述将会被上载至本处的网站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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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上一条: 优先权在中国香港提出注册申请的适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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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下一条:Non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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